第二编。第十一章  罗马人的氏族

  当拉丁人、萨贝利人、奥斯克人和翁布里人(他们大概已组成一个民族)来到意大利时,他们已拥有家畜,而且极可能已栽培谷物和其他作物,无论如何,他们已经发展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当他们登上历史舞台时,已是处于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接近文明时代的门槛了。
  
   按照蒙森的说法:“黑麦、小麦和大麦在亚拿西北幼发拉底河右岸处于野生状态。巴比伦的历史学家贝罗苏斯曾经说过,黑麦和小麦在美索不达米亚处于野生状态”。费克在他的著作《印欧语系的原始一致性》(1873年哥丁根版)一书中说:“养畜业是基础……但农业只稍有萌芽。他们所知道的只是少数谷物,而栽培这些谷物则带有偶然的性质,目的在于获得乳和肉以外的补充食物。人民的生存并不依靠农业。原始语言中只有少量词汇涉及农业。有一些这样的字:yava——野生果实,varka——锄或犁,rava——镰;pio,pinsere(烤)和mak,即希腊语的μασσω,意即打谷和碾谷”。
  
   到罗慕洛时代(公元前754—717年,或罗马建城1—37年)[罗慕洛的名字在这里不是指人,而是指时代;他的后继人的名字也是这样],拉丁部落——在阿尔班丘陵地带和罗马以东的亚平宁山区——已经由于分化而分成30个独立部落,但为了互相保卫仍然结成一个松散的部落联盟;萨贝利人,奥斯克人和翁布里人也是这样。他们全体,也象他们的北邻伊特剌斯坎人一样,都组成为氏族。
  
   到罗马建城时期(约在公元前753年),他们已过渡到农业生活方式,拥有家畜群,有了专偶制家庭而且结合成具有同盟形式的联合。伊特剌斯坎人的部落结成了部落联盟。
  
   拉丁部落拥有许多设防的城市和乡间的坞壁;为了经营农业而分散居住在乡村各处。
  
   在各拉丁部落开始进入有史时期的各种制度中,有氏族、库里亚和部落。拉丁氏族有共同的血统;萨宾氏族和其他氏族,除伊特剌斯坎人以外,都是亲属关系。在罗慕洛的第四代继承人塔克文·普里斯库斯的时期,社会组织被排列成数字比例,即十个氏族为一个库里亚,十个库里亚为一个部落{特里布斯};部落有三个,于是便有30个库里亚和300个氏族。
  
   罗慕洛废除了由氏族组成的和各自据有一个地域的各部落的联盟,把这些部落集合起来并集中于一个城市;经五代人的努力,才做到了这一点。在帕拉丁山上及其周围,罗慕洛联合了100个氏族,把他们组成为一个部落,即兰尼部落;随后一大批萨宾人也参加进来,后来萨宾人的氏族增加到100个,于是就组成了第二个部落,即梯铁部落(据说是在奎利纳山上)。在塔克文·普里斯库斯时期,又组成了第三个部落,即卢策瑞部落,这个部落也由100个氏族组成,都是来自各邻近部落,包括伊特剌斯坎人在内。——元老院(酋长会议),库里亚大会(人民大会)和一个军事首长(勒克斯)。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统治下,元老院成为“贵族的”,它的成员及其子孙被授予{部落}贵族的头衔;于是便造成了一个特权阶级,这个阶级先是在氏族制度中,后来就在政治制度中巩固起来,最后就推翻了从氏族组织继承下来的民主原则。
  
   尼布尔、赫尔曼、蒙森等人认为氏族是由家庭组成的,其实氏族是由家庭的一部分成员组成的,所以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氏族而不是家庭。
  
   关于早期罗马的“社会”史,人们知道得很少,因为早在罗马人开始记述历史以前,氏族的权力就已经转交给新的政治团体了。盖尤斯(《法典》,Ⅲ,17)说:“我们在第一卷中已经说明氏族成员{gentiles}是什么人;而且,因为我们在那里说过氏族法业已完全废弃不用,所以在这里就无需再详细论述这一点了。”
  
   西塞罗(《立论术》,6)说:“氏族成员是那些具有共同姓氏
  
  (图腾!)
  
  的人。但这还不够。是那些由自由的祖先所生的人。但这仍然不够。是那些其祖先没有任何人作过奴隶的人。还是缺少些什么。是那些公民权从没有受过限制的人。这或许就行了。我不知道斯采沃拉祭司对这个定义还能加上什么东西”。
  
   费斯图斯说:“世系相同和姓氏相同的人都是氏族成员”。
  
   瓦罗(《拉丁语论》,第8卷第4章)说:“象在人们中间有些人是亲属和同氏族人一样,在语言中也是如此,因为,正如源出埃米留斯的人都是埃米留斯氏和同氏族人一样,由埃米留斯的名字派生出来的单字也有名词上的亲属关系,这个名字在相应的各格为Aemilius,Aemilium,Aemilios,Aemiliorum;其余的同一系统的名字也是这样。”
  
   从其他史料也可以确认:只有能够完全由男性世系追溯至一个氏族公认的祖先的人,才属于该氏族;他们也必须具有氏族的姓氏(西塞罗)。
  
   公元前445年,在罗马保民官卡努莱尤斯建议废除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的法律的演说中,有以下的话(李维,第4卷第4章):“如果一个贵族男子娶一个平民女子为妻或一个平民男子娶一个贵族女子为妻,那又有什么关系呢?归根到底在权利方面发生什么变化呢?子女反正是跟随父亲的”(这证明世系按男系计算)。世系按男系计算的一个实例是:凯尤斯·尤利乌斯·凯撒的姊妹尤利娅同马尔库斯·阿蒂乌斯·巴尔布斯结了婚。她的姓氏表明她属于尤利氏族。她的女儿阿蒂娅使用她父亲的氏族姓氏而属于阿蒂乌斯氏族,阿蒂娅同凯尤斯·屋大维结了婚,她成为凯尤斯·屋大维(即后来的奥古斯都)的母亲。她的儿子使用他父亲的姓氏而属于屋大维氏族。
  
   照亚当的说法(《罗马的古制》),如果一个家庭内只有一个女儿,她就有本氏族的姓氏;例如,西塞罗的女儿土利娅;凯撒的女儿尤利娅;奥古斯都的姊妹屋大维娅;她们在结婚以后仍保留先前的姓氏。如果有两个女儿,则一个被呼为长,另一个被呼为幼(就象在蒙昧人中那样)。如果有两个以上,她们就用数字来表明,例如:大女,二女,三女,四女,五女,或用爱称,三妞,四妞,五妞……在共和国的全盛时代,氏族的姓氏和家庭的姓氏都一直固定不变。这些姓氏是家庭中所有子女的共同姓氏并且传给他们的子孙。当自由被毁灭以后,姓氏便发生变化而且被混淆起来了。
  
   根据我们关于罗马人的知识来看,在他们中间世系都按男系计算。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人们都是在氏族以外结婚。
  
   罗马氏族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的财产的权利;(2)拥有共同的墓地;(3)共同的宗教仪式:氏族祀典;(4)遵守氏族内不通婚的义务;(5)共同占有土地;(6)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7)使用氏族姓氏的权利;(8)收养外人入氏族的权利;(9)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
  
   关于第1点。公元前451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遗产由氏族成员继承的古老法规已被取消;遗产传给sui heredes(子女),若无子女,则传给其男性直系后裔。盖尤斯:《法典》第3卷第1和2章(妻和子女一同继承)。在世的子女平均分配遗产,而已故儿子的子女,则平均分配其亡父应得的一份;所以继承权仍保留在氏族之内。未立遗嘱者,其女系后裔所生的子女因属于其他氏族,所以不能继承。如果死者没有子女,那末根据同一法律,其遗产则传给父方宗亲(同上,第3卷第9章);父方的宗亲关系包括所有能按男系追溯世系,同这个未立遗嘱的人有同一祖先的人;由于这种世系,所有这些人,无论男女,都用同一姓氏,而且按亲等来说,他们比其他同氏族人与死者的关系更近。关系最近的父方宗亲有优先权:首先是由兄弟和未出嫁的姊妹继承,其次是死者的伯叔父和未出嫁的姑母继承等。但已出嫁的姊妹的子女不在继承者之列——因为他们属于其他氏族,但那些仅仅根据共同的氏族姓氏才能证明其与死者有着亲属关系的同氏族人(父方宗亲)却可以继承。氏族权利压倒了血缘亲属关系,因为财产必须保留在氏族之内的原则是主要的原则。(历史的)顺序当然是同十二铜表法表明的顺序恰好相反的,历史的顺序是:(1)同氏族人;(2)父方宗亲,当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以后,其中包括死者的子女;(3)子女,而父方宗亲除外。
  
   女子出嫁后,便遭到deminutio capitis{褫夺},亦即丧失其父方宗亲的权利;未出嫁的姊妹可以继承,已出嫁的姊妹不能继承,因为财产会转移到其他氏族去。
  
   由远古制度中传留下来的在某些情况下把财产归还给同氏族人的办法,在罗马保持得最久(尼布尔也指出了这一点)。——被释奴隶在脱籍后,在他故主的氏族里没有氏族权利,虽然许可他采用其庇护人的氏族姓氏;例如,西塞罗的被释奴隶梯罗,被称为马尔库斯·土利乌斯·梯罗。十二铜表法规定被释奴隶死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则给其故主。
  
   关于第2点。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氏族有专供其成员使用的墓地。在罗马人中也是这样。例如,克劳狄氏酋长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带着他的氏族以及许多被保护人从萨宾人的城市勒吉利迁到罗马,他在这里当上了元老院的元老。斯维托尼乌斯(《提比利乌斯传》,第1章)说:“克劳狄名门氏族……从国家方面接受了阿尼约河畔的土地(一部分国有土地)以安置被保护人,又接受了卡皮托里山下的一块土地作为自己的墓地”。他是根据当时的习惯为本氏族取得一块墓地的。
  
   在尤利乌斯·凯撒时代,氏族的墓地还没有完全被家庭的墓地所取代。证据是:昆提利乌斯·瓦鲁斯在日耳曼丧师而自杀,其尸体落到了敌人手中,并且被烧得半焦。韦莱·帕特库尔(Ⅱ,119)说:“瓦鲁斯烧得半焦的尸体被野蛮的敌人砍为几块;他的首级被砍下来,交给马罗博杜斯,马罗博杜斯将其送给皇帝,礼葬于氏族坟墓”。
  
   西塞罗(《论法律》,Ⅱ,2)说:“墓地是如此神圣,以致不举行神圣仪式和不在氏族墓地埋葬就被认为是罪恶。在我们祖先的时代,奥·托尔夸图斯对于波皮利乌斯氏就是这样判决的”。在西塞罗的时代,家庭墓地取代了氏族墓地,因为家庭在氏族中达到了完全的独立。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前,已实行火葬和土葬(这个法律禁止在城市境内焚化或埋葬尸体)。骨灰安置所(设有安置骨灰罐的壁盒的墓穴)通常能容纳几百个骨灰罐。
  
   关于第3点。Sacra privata或sacra gentilicia{氏族祀典}由氏族定期举行。(这是全体氏族成员的义务,不管是出生于本氏族,或是被收养入族{adrogation}。如果一个人丧失了他的氏族,他也就用不着再遵奉这种祀典,同时也就丧失了和这些祀典联系在一起的各种特权。)还有人提到这种情况,即由于氏族成员人数减少,举行这些仪式的费用就成了氏族的负担。这种神圣的仪式,不论是公祀还是私祀,都专由祭司掌管;不受民政当局的管辖。
  
   随着时间的推移,便建立了教长团、库里亚祭司团和卜师团以及由这些祭司团体主持的繁缛的礼制,但祭司之职主要是选举产生的;每一个家庭的家长也就是其家户的祭司。
  
   在罗马的早期,许多氏族都各有自己的祀坛(这种祀坛是没有屋顶的小殿堂;小礼拜堂;“祀坛乃筑有祭台的敬神的小地方”。见盖利乌斯书中的特雷巴齐乌斯的话,Ⅶ,12;“没有屋顶的敬神之地称为祀坛”。见费斯图斯。)用以举行宗教仪式;每一个氏族各有其特殊的祀典,世代相传并被视为义务;例如,瑙蒂乌斯氏祀奉密纳发,法比氏祀奉海格立斯等等。
  
   关于第4点。氏族的规章就是具有成文法效力的习俗;禁止氏族内通婚就是这种习俗之一,这个规章看来日后在罗马并没有成为法律条文;但是罗马的系谱证明在氏族以外结婚乃是通例。证明这一点的还有:女子一出嫁便丧失了她的父方宗亲的权利,毫无例外,因为她们离开了氏族(所以女子不能把她氏族的财产转移到丈夫的氏族中去)。基于同样的理由,女系的子女也无权继承舅父或外祖父的财产;因为女子出嫁到本氏族以外,所以她的子女就属于父亲的氏族,而不属于她的氏族,因此便不能继承。
  
   关于第5点。土地公有制是野蛮时代的部落的普遍现象;所以在拉丁部落中同样存在着土地公有制。大概在很早的时期,一部分土地已经归个人占有。土地占有权最初无疑是以实际使用为根据的,这种情况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已经发生了。
  
   在乡居的拉丁部落中,一部分土地为部落所有,另一部分为氏族所有,还有一部分为家户所有。
  
   在罗慕洛时代,把土地分配给个人是常有的事,后来就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了。瓦罗(《农业论》,第1卷第10章)说:“(根据传说)罗慕洛最初分给每人两罗马亩土地,世代继承,叫做永业田”。(狄奥尼修斯也有同样的记载。)努马和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也实行过类似的土地分配;这是绝对的个人所有制的开端,它是以定居生活等等为前提的。土地不仅由政权机关分配,而且也由政权机关授予,这和由个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占有权截然不同……这些土地都取自罗马人民共同占有的那些土地。在文明时代开始以后,除了个人的土地以外,氏族、库里亚,部落还共同占有一些土地。
  
   蒙森说:“罗马的领土从最早的时候起就划分为若干克兰
  
  (他这里说的大概是氏族)
  
  地区;后来由此而形成了最早的乡区(tribus rusticae。)……这些(地区的)名称并不象后来所增设的地区的名称那样取自地名,而是毫无例外地取自氏族名称,例如:卡米利、加勒里、勒莫尼、波利、普丕尼、沃耳梯尼、艾米利、科尔纳利、法比、贺雷西、梅涅尼、帕丕里、罗米利、塞尔吉、韦图里”。每一个氏族都拥有各自的地区并定居于其境内。(就是在罗马城内,氏族也是居住在各自的区域)。
  
   蒙森接着又说:
  
   “正如每一户都有自己的一份土地那样,克兰户
  
  (蒙森原著中恐怕不是这个字)
  
  或村落,都有属于它的克兰土地,这些土地直到相当晚的时期仍仿照(!)各户土地的办法进行管理,也就是采取公有制来管理……但是这些克兰组织从一开始就不被看作独立的社会团体,而是被看作政治共同体(civitas populi)的组成部分。它首先是几个同世系、同语言、同风俗的克兰村落的结合,这些村落有义务相互遵守法律,相互担负法律上的赔偿,合力攻击和防御”。蒙森指出,各拉丁部落在罗马建城以前是按家户、氏族和部落来占有土地的;他还指出了这些部落的社会组织的递升序列,这个序列和易洛魁人完全相同,即: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没有提到胞族。他所说的家户未必只是一个简单的家庭,可能是由居住在共同宅院里在家中过着共产制生活的若干有亲属关系的家庭组成的。
  
   关于第6点。氏族制度的基本特点,就是氏族成员相互依靠以保护个人权利;civitas{政治社会}建立以后,这个特点就首先消失,因为每个公民转而依靠法律和国家保护;在罗马人中,在有史时期只能见到关于这个特点的片断记载。
  
   公元前432年左右,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捕入狱,李维(第6卷第20章)关于这件事作了以下的报道:“当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下到狱里的时候,盖尤斯·克劳狄乌斯,他(即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的私敌,同整个克劳狄氏族一样,穿着丧服”。
  
   尼布尔指出,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期间,各氏族的成员曾联合起来要赎回他们的被俘的同氏族人,但是元老院禁止他们这样做。尼布尔还指出,氏族成员负有救济贫穷的同氏族人的义务;同时,他引用狄奥尼修斯的话(Ⅱ,10):“被保护人也和属于氏族的人一样分担开支”。
  
   关于第7点。到最后,氏族成员已不可能将他们的世系追溯到始祖。尼布尔(以这个没有意义的事实为根据)否认一个氏族中{各家庭之间}存在任何血缘关系,因为这些家庭不能证明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祖先;这样,氏族只是一种纯粹虚构出来的组织……
  
   在世系由女系改为男系以后,很可能是取自动物名称的氏族姓氏,就改用人名作为姓氏了。传说中的氏族历史上的某个著名人物,便成为氏族的得名祖先,经过长久的时期以后,这位得名祖先又可能为另一人所代替。当一个氏族由于异地而居分为各部分时,一个分离的部分就可能取一个新姓氏,但是这种姓氏的变化并不能破坏成为氏族基础的血缘关系……,只有一个做法能破坏氏族血统的纯洁性,即收养外人入族,但这种事情并不频繁……在一个由500人组成的易洛魁人的氏族中,氏族是由这样一种亲属制度产生的,这种亲属制度把所有血缘亲属都归结为少数几个范畴,并使他们的子孙永远不出这些范畴,——它的所有成员彼此都有亲属关系,而且每一个人都知道这种亲属关系或能够找出这种关系;可见在远古氏族中,血缘关系的事实是一直存在着的。随着专偶制婚姻的产生,出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亲属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旁系的亲属关系很快就消失了。这就是希腊和拉丁部落在有史时期之初的亲属制度。
  
   格罗特(《希腊史》,第3卷第33、36页)写道:阿尔戈斯的克利斯提尼把锡基温的三个多利安部落的名称改换了,把其中的一个叫做亥阿特(单数的意思是一只母野猪),另一个叫做鄂尼阿台(一匹驴子),第三个叫做克瑞阿台(一只小猪),这些名称都是有意侮辱锡基温人的,但是在克利斯提尼生前和他死后六十年间,对他们一直这样叫,“这种借用动物名称的观念是否由于传统的关系而保存下来的呢?”
  
   在氏族组织开始衰落以后,就不再由于分化过程而形成新氏族了;一些现存的氏族也灭绝了。这就提高了以系谱而论的氏族世系的价值。在帝国时代,不断有新的家族从外地迁居罗马,并僭用氏族姓氏以图获取有利的社会地位。克劳狄乌斯皇帝——公元40—54年——禁止外地人僭用罗马人的姓氏,特别是禁止僭用古老氏族的姓氏。斯维托尼乌斯(《克劳狄乌斯传》第25章)说:“他禁止外地人使用罗马人的姓氏,至少是氏族的姓氏”。属于历史上著名氏族的罗马家族,不论在帝国时期或在以前的共和时期,都极其重视自己的系谱。
  
   关于第8点。不论在共和国时期或在帝国时期,都有家庭招收养子从而使养子加入家庭所属的氏族的做法;收养要经过一些手续,因而不太容易。一个没有子女的人,如超过生育年龄,得到教长和库里亚大会的同意,可以收养一个义子。西塞罗:《自辩》,第13章。在西塞罗时期还存在着预防办法,证明以前的限制更严,而且{收纳养子}的事例也更少。
  
   关于第9点。罗马人没有什么关于酋长(princeps)任职办法的直接材料。在civitas{政治社会}建立以前,每一个氏族都有酋长,而且很可能不只一个。在拉丁部落中,这一职位的更换极可能不是根据世袭权,因为在后来,即在勒克斯时期和在共和国时期,还主要是实行选举原则;甚至最高职位勒克斯也是选举的。元老的职位由选举或由任命而产生,执政官以及低级官吏也是这样。努马建立的教长团,最初是用选举的方法补缺(教长们自己进行补选);李维(第25卷第5章)谈到公元前212年左右有一次由库里亚大会选举“大教长”。《多米戚亚法》把选举一些教长和祭司团的成员的权利交给了人民,但是这一条法律后来又被苏拉修改了。——因此,认为princeps(氏族酋长)的职位“世袭”是荒谬的——没有肯定的证据。但凡是存在着终身任职的地方,有权选举便有权罢免。
  
   在罗马建城以前,拉丁部落的议事会由氏族酋长或从酋长当中选举出来的人组成。“所有这些州
  
  (应为部落)
  
  在原始时期在政治上
  
  (蠢驴!)
  
  都是独立自主的,各由其邦君
  
  [邦君的发明者——蒙森!应为部落酋长]
  统治之,与邦君相辅者则有首领会议和战士大会”(蒙森)。
  
  蒙森先生,实行管理的是议事会,而不是最高军事首长、蒙森的邦君!
  
   尼布尔说:“在地中海沿岸各文明民族的城市中,元老院是国家的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部分,不亚于人民大会;它是一个精选的年长公民团体。亚里士多德说,这种会议,不论它是贵族的还是民主的,到处都存在着;甚至在寡头政治中,虽然参加最高管理的人数如此之少,也要任命一些顾问来筹划公共措施”。政治社会的元老院代替了氏族社会的酋长会议。罗慕洛的元老院是由代表100个氏族的100个首领组成的;元老是终身职,但非世袭;由此可见,酋长的职位在当时是由选举产生的。
  
   公元前474年左右,法比氏族曾向元老院建议,愿以他们一个氏族的力量来应付威伊人的战争。他们的建议被采纳了;他们中了埋伏。李维,第2卷第50章[又见奥维狄乌斯:《节令记》Ⅱ,193]谈到:“一致公认,所有306人(出征时的人数)全都牺牲了;法比氏族只剩下一个未成年的后代,他延续了法比氏族的血统,并且不论安内和攘外都在紧要关头给了罗马人民极大的援助”。300名数目的男子,应该有同等数目的女子,再加上子女,那么法比氏族的人口至少有700名(而且不只是一个男童)。